各区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关于推动碳捕集利用与封存产业培育壮大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关于推动碳捕集利用与封存产业培育壮大的若干措施》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7日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关于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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