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神华、三峡、华润、中核、中广核、中国节能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根据《可再生能源法》,我们编制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关于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明确我省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节能降碳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风电、光伏发电及独立储能项目共用工程建设及费用分摊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内河新能源船舶推广应用行动方案(2026—2030年)》的通知
中电联专家组首席专家 欧阳昌裕:新中国电力工业发展历程、问题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