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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运行管理、监测和达标判定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固定式燃气轮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与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天然气为燃料、单机输出功率10 MW以上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以及区域型冷热电(或热电)分布式能源供应系统中的固定式燃气轮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航空和舰船上的动力燃气轮机,以及应急移动式燃气轮机发电机组。

DB32/ 3967-2021 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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