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其余发布机构:
文号:京政办发[2018]42号 实施状态:
发文日期:2018-10-31 实施日期:2018-11-02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2018]42号

关于调整完善《北京市促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运车淘汰方案》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全面深入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8〕22号),加快淘汰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运车,现对2017年9月20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北京市促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运车淘汰方案》有关内容调整完善如下:
一、补助范围
2017年9月2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报废或转出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运车可享受政府补助。
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运车是指2013年7月1日(不含)以前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柴油货运车(包括轻型载货柴油车、中型载货柴油车、中型牵引柴油车、重型载货柴油车和重型牵引柴油车,不含黄标车)和2013年7月1日(含)以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运车。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按报废或转出时间分为三档,其中第二档补助时间由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调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第三档补助时间由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20日调整为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三、政府补助申请期限
车主申请政府补助的截止日期由2019年10月20日调整为2019年12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淘汰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运车政府补助标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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